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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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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5)京 01 破 277 号

2025 年5 月27 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指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许嵘。因本案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中关于适用快速审理的条件,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